分类: 每日头条

蓝白强推“国会改革法案”惹议 200律师发声明要立院应接受政院覆议

作者: 詹家威

图为528反国会扩权集结于外抗议人潮从青岛东路、济南路溢到中山南路两个车道。图:经济民主连合/提供

立法院于28日三读通过由团以及团共推“国会改革法案”,然而其审议过程充满瑕疵,不但引起民众发起“青鸟行动”,也将针对有违,以及窒碍难行之处向立法院提请覆议。而今(31)日有200名连署发表联合声明,要求立法院应接受行政院的覆议,并重启国会改革法案讨论。

立法院审理国会扩权等法案时,立委和国民党立委一起举手表决。图:张良一/摄

声明表示,日前立法院三读修订通过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刑法增订藐视国会罪等法案(简称国会法案),因程序瑕疵与内容违宪备受争议,不但导致国会内部激烈抗争,社会大众亦产生疑感,从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九日期间,全国各地纷纷有公民运动展现反对仓促通过的强烈民意,超过百位之各大专院校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之学者亦连署,要求退回委员会重新审查。但立法院仍然不顾民意反对与专业意见之疑恿,继续表决完成三读程序,令人深感遗憾。我们作为执业律师,深知本次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将对人民造成权利义务的重大影响,故在此呼吁行政院应依志法规定提出覆议,而立法院应接受覆议,使本次产生重大争议的国会法案的所有规定,在委员会内充分审议,并广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与社会各界意见,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识并合意的制度。

声明指出,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调查权,其主要依据为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585号、第633号与第729号解释,前述解释分别开明“文件调阅权”、“国会调查权”在权力分立原则之下之意义、内涵、权限主体与对象、程序和救济等内容,划定立法院制定相开法律之惠法界限。释宇第585号解释认定“立法院调查椎乃立法院行使其葱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但“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椎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并说明“其程序,如调查权之发动及行使调查权之组纤、倜案调查事项之范团、各项调查方法所应遵守之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等,应以法律为适当之规范。”

“青岛行动”不少民众举著嘲讽韩国瑜、傅崐萁和黄国昌的图卡,表达对三人的不满。图:张良一/摄

声明提到,本次国会法案之修订,不仅涉及立法院与行政院之权责关系,更涉及公务员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权利之限制,释字第585号解释文曾经申明:“如就各项调查方法所规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权利者,必须符合宪法上比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来。”立法院强迫人民配合调查之手段与其相应的行政罚或刑罚,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绝出席、拒绝陈述、拒绝提供资料等问题,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现自由、资讯隐私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其目的、范围、手段、程序保障与救济均须详加规定,若因接受强制调查或被强制传唤为证人所应有律师协助之程序保障权利也并无周延的规定,就此而言显然不足对其基本权利有充分的保障。

声明强调,质询权与为了辅助立法院行使其惠法职权之调查权,分属不同宪法制度。质询权的目的在于,让个别立法委员获得资讯或意见,并据以形成后续表决或发言的基础。国会调查权则系立法院为行使其宪法职权,探求立法或预算审议时所必要之事实基础。两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并论且施以相同强度之处罚手段,均有待审慎讨论。目前己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除了是否符合意法有诸多疑义,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处,未来在适用上势必发生许多争议与问题,更引发侵害人民基本权利之重大疑虑。

一位民众在抗议人群中高举“我们是好国好民不是草国草民”手举牌。图:张良一/摄

声明提醒,国会质询或调查权制度的完备化,固然是我国国会改革应该推进的事项,然而各个民主国家的具体法制设计,均有重大差异无法直接移植,若迳以外国法制之表象作为参考仓促立法,或未顾及惠政体制的权力平衡,甚至对于人民与官员基本权利的过度侵害,将造成宪政体制的混乱。在这个台湾民主发展的“宪法时刻”,我们呼吁行政院与总统应依据意法之规定行使覆议权,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应接受覆议,让相关法案回归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议事程序,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与讨论之后,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立院外场超过万名集结民众共同将写着“公民捍卫民主、重启社会对话”的大球滚进立法院,要将人民的声音传进立院。图:林昀真/摄

来源:新头壳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