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祭出這一厲法!人權惡化到不可想象

取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來源:德國之聲中文網

本周三,中國國務院公布細則。細則除了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內容做出定義,還認定「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行為也屬於「危害國家」的行為。

據路透社報道,5年來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引入了一連串的有關的立法,從領土內外防禦各種威脅。

但是組織和外國政府批評中國的安全法為提供機會,對那些挑戰中共和呼喚政治改革的積極分子和異見人士進行打壓。

201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部法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6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兩年前,新華社曾發表一篇文章稱,專家呼籲儘快出台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文章中指出,「《反間諜法》要在反間諜工作中發揮作用,還需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相關內容「,「例如,對於『專用間諜器材『,在細則中或者要給出明確規定,或者要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根據什麼法律法規及通過什麼程序來認定「。

在今天公布的細則中對「專用間諜器材「做出明確定義。「專用間諜器材「包括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主管部門負責。

細則中還規定,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人士,國安部門可以在一定時期禁止入境;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疑犯通緝,追捕;執行反間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安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

另外,對於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安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
贊助商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