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高管、職員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非法拘禁案一審公開宣判
發布時間:2017-12-14 09:29:09 來源:chinacourt,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不知真假,也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12月14日上午,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的高管、職員被告人郭文存、馬成、勝瑞剛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被告人郭文存、趙廣東非法拘禁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認定四名被告人罪名成立,並分別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2017年11月20日,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在合議庭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人郭文存、馬成、勝瑞剛、趙廣東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同時,四被告人均辯稱系根據郭文貴的指使實施銷毀會計資料或非法拘禁行為。其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勝瑞剛另具有自首情節,請求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並對辦案機關依法文明辦案、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表示感謝。
法院根據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郭文存、馬成、勝瑞剛受郭文貴指使,故意銷毀北京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均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告人郭文存、趙廣東受郭文貴指使,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均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文存、馬成、勝瑞剛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告人郭文存、趙廣東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文存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在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文存、馬成、勝瑞剛系受郭文貴指使實施犯罪行為,均系從犯;被告人勝瑞剛被採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郭文存、馬成、趙廣東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據此,依法可以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郭文存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對被告人馬成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對被告人趙廣東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對被告人勝瑞剛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
附相關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