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習近平即已經把吳駙馬罪名的死刑廢除了(高新)

筆者在本專欄的《鄧小平家族與吳小暉解得開裙帶斷不了血緣》、《鄧家高達98.22%的安邦股份繼承權要被習近平「收歸國有」?》兩篇中已經介紹過了即使習近平在決定犧牲自己在浙江省主政時曾大力扶持過的吳小暉時提前警告了鄧家甚至下令鄧家與吳小暉脫離關係,但斷得了吳小暉與你鄧家的裙帶卻已經斷不了他與你鄧家的血緣,鄧小平生前最為寵愛的第三代鄧卓芮和吳小暉的愛情結晶,鄧家第四代中的老大「吳鄧卓」應該是安邦集團萬億財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除非習近平下令把吳小暉實際控制的安邦集團的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二二的股份全部充公。

今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與此同時,在山西省臨汾中級法院對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張中生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另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8年,對其決定執行死刑。

張中生在1997年至2013年期間,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藉以索取、收受逾10.4億人民幣財物。央視新聞的微博將此案稱為中共十八大以來貪腐犯罪適用死刑第一案。當地法院則引述2015年刑法的調整對媒體回應說,說貪腐案量刑不再像過去單純計贓論罰,而是以數額加情節,而張中生不但數額巨大,還有索賄、案發後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等特別嚴重情節,所以有了這個判決。

此消息一出,海外中文媒體紛紛以〝呂梁教父〞貪10億被判死 吳小暉涉案652億如何處置「為題發表評論….。一時間,不但是海外中文媒體一片喊殺之聲,中國大陸境內的公開網站上居然也有律師發表文章,認為」吳小暉可能判死刑或者死緩」。

新浪博客上的一篇報道文章說:2月23日,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發布依法對安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的公告。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以集資詐騙和職務侵佔提起公訴。吳小暉的集資詐騙罪是什麼罪?如何量刑?鳳凰網財經特邀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對此進行解讀。

楊兆全表示,在我國司法界,存在非法集資的概念,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公開向社會公眾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大量聚集資金的行為。在非法集資中,包括兩種情況,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個是集資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

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欺騙的方式向社會公公眾進行集資的行為的最高刑期,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前幾年著名的吳英案,被執行死刑的湘西曾成傑案就是以集資詐騙罪來進行死刑判決的。這次吳小暉被提起公訴的機構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級別較高,加上被公訴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可以推斷,對吳小暉的判決刑罰可能會較重。初步估計對吳小暉的判決至少十年以上刑期,也不排除死刑或者死緩的可能性。

吳小暉到底有沒有被判死刑或者死緩的可能,我們不妨先把上海檢方對吳小暉的起訴內容和刑法相關條文對照一下。

上海檢方對吳小暉的主要內容是:(一)集資詐騙罪。2011年,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后,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監會的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招募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后,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32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二)職務侵占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划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于吳小陣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划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甚至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另外,公訴人舉證過程中還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后,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如此說來,吳小暉不但是犯罪金額巨大,而且還是犯罪性質惡劣再加上庭審過程中不但沒有認罪悔表現,甚至還以「不懂法律」為借口為自己的重大犯罪行為開脫,這一切都決定了法院不是沒有要對他進行「依法嚴懲」的可能。但即使確實是「依法嚴懲」了,充其量也不過是,因為三年前習近平就已經下令把吳小暉犯罪內容的死刑規定廢除了。

二零一五年習近平親自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九),「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這被刪去,也就是被廢除的第一百九十九條是「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具體容是: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第第一百九十二條就是現在吳駙馬被起訴的罪名之一「集資詐騙罪」。該條文的具體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至於吳小暉的「職務侵占罪」罪名,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重量刑只能是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附加沒收財產。

對吳駙馬的起訴書特彆強調了他觸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第一款,原因是這第一款和第二款在量刑上可是大不一樣。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簡單解釋一下就是如上第二款的規定內容決定了所有國有公司人員和公務人員的「職務侵占罪」是要被按貪污罪懲處的,而貪污罪不但有死刑,而且還特別附加了死緩之後的終身監禁。

也就是說,如今對吳駙馬的起訴書內容等於對外正式宣布了安邦集團的屬性:一家十年時間資立從五億翻至萬億,吳小暉個人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二二的純私營企業。

退一步說,即使因為吳小暉的公司鯨吞的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而將他以公務人員的貪污罪論處,習近平也不至於把事情做絕,死刑伺候吳小暉——讓鄧家第四代少年喪父。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來源:RFA 版權歸RFA所有,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經 Radio Free Asia, 2025 M St. NW, Suite 300, Washington DC 20036 許可進行再版。http://www.rfa.org。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
贊助商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