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名西南地區在職被查副省長的家屬再次找到陳有西,得到的仍然是類似答覆:算了,服從組織安排。
現在的問題遠遠不是「請不到某個名律師」這麼簡單,而是一個被追訴的人,還有沒有選擇自己信任的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陳有西更尖銳地指出,在一些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中,案件到了偵查調查階段,定罪、涉案金額、量刑、刑期、追繳數額乃至所謂立功情節,都已經基本確定;到了檢察院和法院,真正能夠改變的空間極其有限。
如果罪名已經定了,刑期已經定了,追繳多少也定了,律師也安排好了——那還要檢察院幹什麼?還要法院幹什麼?還要辯護律師幹什麼?
調查負責定調,檢察負責確認,指定律師負責「佔位」,法院負責宣判。程序一個不少,卻沒有一個環節真正能夠挑戰政府辦案人員最初的結論。
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法治的意義,從來不只是依法把壞人判刑。真正的法治,是即使面對一個被認為有罪的人,也必須允許他選擇律師、允許律師會見、允許律師質疑證據、允許檢察機關作出不同判斷,更必須允許法院說:前面辦錯了,我不照辦。
如果一個案件從調查開始就已經決定了終點,那麼後面的起訴、辯護和審判,再莊嚴的法庭、再完整的卷宗、再規範的判決書,也只剩下程序的外殼。
所以陳有西那句話才如此沉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中,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權和聘請律師辯護權,在他觀察到的一些案件里實際上已經受到嚴重侵蝕。
更值得深思的是,他還提到很多省部級幹部判決以後甚至不上訴。不是他們認為判決正確,而是按照陳有西的說法,他們已經被告知或者必須接受組織定調。上訴不僅沒有用,甚至會給家人和朋友帶來更大的風險。
一個司法制度真正令人敬畏的不應該是讓人「不敢上訴」,而應該是讓人相信——即使上訴,即使質疑辦案機關,即使堅持無罪或者罪輕辯護,也不會因此付出法律之外的代價。否則,《刑事訴訟法》寫得再漂亮又有什麼意義?
法律最大的悲哀,不是沒有條文。而是權利寫在紙上,卻無法行使;律師站在法庭上,卻無法真正辯護;法院掛著國徽,卻無法改變已經決定的結論。
如果程序只是為了證明一個早已作出的決定「程序合法」,那就不是程序正義。真正的司法,不應該先有答案,再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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