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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來源:博訊